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一、本津貼補助對象,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2.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3. 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
二、申請方式: 請申請人至兒童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1. 申請人(監護人)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印章。 2. 切結書。 3. 記載父、母、兒童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需記載詳細記事)。 4.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父、母、兒童其中一方)。 5. 選備文件:如第二胎以上子女證明。
分機號碼:1717
相關表單下載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
一、 符合下列條件之幼兒,其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得擇一請領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 (一)育兒津貼: 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學齡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以下簡稱二歲至未滿五歲幼兒)。 (二)就學補助: 學齡滿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我國籍幼兒。生理年齡滿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雙親雙方或監護人,不得依前項規定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 1. 滿二歲當月已領取衛生福利部發放之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或該部發放之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補助 。 2. 就讀前點第二款之平價教保服務機構 。 3. 二歲至未滿五歲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市公所位置:50045 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 74 號 市公所電話:04-7222141 © 2024 彰化市公所 本站建議使用現代化瀏覽器和 1920*1080 解析度來瀏覽,以達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