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老人文康活動中心自治條例 第一條 彰化市公所(以下簡稱為本所)為有效管理、維護老人文康活動中心 (以上簡稱本中心)場地及設備,特定訂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中心由本所社會課管理。 第三條 本中心之使用、借用範圍為一樓會議廳及其附屬設備、舞台、後台、廁所等,同樓之閱覽室至二、三樓係提供老人休閒運動娛樂進修及聯合里辦公處,
不對外出借。 第四條 本中心之使用以慶典、典禮、會議、講習、展覽、文化康樂活動等為原則。私人婚喪喜慶及營利性活動一概謝絕。 第五條 使用本中心應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附件一),詳填使用事由並加蓋印信,於應使用前一週送經管理單位簽准,並繳清費用領取收據後使用。 第六條 本中心收費標準如下: 一、場地費:上、下午每場各為新台幣陸仟元整,晚上週末及例假日每場各為新台幣捌仟元整。提供現有投影設備、燈光、音響、冷氣及包含水電清潔
費。預演費:上、下午場各為新台幣貳仟元整。佈置或預演綵排一律在上班時間內,且各以一場為限。 二、場地借用時間分別為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十八時至二十時,三場。 三、每場次以四小時為一基數,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超出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 第七條 本所或經縣府立案通過之本市老人團體舉辦之活動,免收費用,但仍應填具使用申請書,送交管理單位登記,經同意後使得使用。 第八條 借用本中心有下列情事者停止借用: 一、另有特殊重要公務需要時。 二、活動內容有違政府法令或妨害社會公序良俗者。 三、違反本自治條例或使用注意事項,不聽勸阻者。 四、違反借用申請內容,擅自變更用途或私自轉讓使用者。 五、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右項因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停止借用者,其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九條 申請場地借用後,無故不使用其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退還場地維護費之一部分或全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期三日前通知本所者,退還所繳納費用二分之ㄧ。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等,致申請單位無法如期使用時,無息退還無法使用期間之費用。 三、因停電或場地設備臨時故障,致申請單位無法如期使用時,無息退還無法使用期間之所繳費用。 四、本所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得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無法使用期間之費用,並填具同意書(附件二)。 第十條 借用本中心舉辦活動,其秩序及安全維護或意外事件之發生均由借用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借用本中心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中心一切設備及物品應加以愛惜維護,不得隨便移動或帶出,如有毀損或遺失,借用單位應負賠償之責任。 二、不得任意自行加裝任何電力設備,以免發生危險。 三、預演及佈置必須配合上班時間內及禮堂場地空檔舉行,但最多不得超過一場次之時間。 四、本中心內外不得任意張貼海報、傳單及標語,一切佈置應先徵得本所同意。 五、中心不得堆積易燃、易爆物及設置爐灶生火。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彰化市老人文康活動中心自治條例.pdf
彰化市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場地使用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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