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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

申請資格 1.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 居住家中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3. 未接受政府全日住宿照顧費用補助或同時接受日間照顧及夜間住宿費用補助。
4. 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者維生器材、必要生活輔具。
申請時間、方式及應備文件 符合申請資格者,自即日起備齊下列文件(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寫明需使用之維生器材、或生活輔具名稱、使用輔具之相片、最近一期電費單)自行或委託他人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12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補助對象 1.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 全家人口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 35,575 元。
3. 全家人口不動產未超過 732 萬元。
4.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總額未超過一定金額:200 萬+ ( 全戶總人口-1 ) X 25 萬 。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郵局存簿影本。
2. 申請人、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3. 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領有優存須檢附優存證明、大學以上學生在學證明、重病無法工作者提出3 個月內診斷證明、失蹤者之失蹤證明…等)。 (如無則免檢附)
補助金額

1. 輕度:4,049 元 / 月

2. 中度以上:5,437 元 / 月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12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申請對象 設籍彰化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補助標準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依相關補助基準表所列之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為補助標準。
申辦流程

『採事前申請制』(需先申請等收到核定函再購買)。
  申辦處: 戶籍地公所或彰化縣輔具中心受理收件。
  ● 代收窗口:

      1. 彰化基督教醫院:復健輔具研發中心。
      2.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復健科。
           

  在以上醫院進行輔具評估者若備齊申請文件,可由該窗口代收件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3. 身障者本人郵局存摺影本。
4. 受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5. 鑑定醫院診斷證明書。
6. 輔具評估報告書(3 個月內)。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12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申請對象

1. 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 0 至 15 歲以下之學齡階段身心障礙者,除特殊原因(家庭無力照顧、家暴、兒虐等)外,申請限以日間托育為主。
3. 接受縣府安置於所簽訂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等。

補助標準 依照障礙類別及等級、所得,最高補助至 21,000 元整。
應備文件 1. 機構收容同意書。
2.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印本。
3. 領身心障礙證明者另附需求評估核定函。
4. 慢性穩定之精神障礙者需檢具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證明病情穩定適合長期養護。
5. 其他證明文件。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12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初次申請、屆期重鑑)

申請對象

1. 初次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疑似身心障礙者。
2. 屆期需重新鑑定: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需重新鑑定者。

申請方式

1. 申請者檢附以下文件至戶籍地公所申請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
    (1) 本人身分證、印章及1吋或2吋照片3張(重新鑑定者需檢附原身心障礙證明)
    (2) 倘申請者本人無法親自前往,則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委託之人須檢附身分證及印章。
2. 申請者填妥「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基本資料後,應攜帶鑑定表至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鑑定,鑑定醫院於鑑定後將鑑定表送達本縣衛生局,並由衛生局核轉至社會處。
3. 社會處經過專業團隊審查,依鑑定結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 民眾亦可郵寄申請、縣內跨鄉鎮市公所申請,方式如下:
●郵寄申請:
   下載「彰化縣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填妥申請表內容並蓋章後,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者及代辦者皆要)、最近 3 個月內 1 吋或 2 吋照片 3 張(重新鑑定者須附原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以掛號郵寄至戶籍地公所,並附 60 元掛號回郵,公所端收件後登錄系統即會寄回 「彰化縣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縣內跨鄉鎮市公所申請:
   依據 106 年 12 月 28 日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專案小組檢討會議紀錄,為使民眾於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時更便利,民眾可逕至縣內鄰近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身心障礙證明延長有效期限 1. 屆期需重新鑑定者有以下情況,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有效期限:
    (1) 身心障礙者需配合鑑定醫院所排定之檢查時間,而無法於效期屆滿前完成鑑定者。(需檢附排檢證明影本)。
    (2) 已完成醫院鑑定流程,但於新證明核發前,原身心障礙證明已到期。
2. 申請方式:檢附以下文件至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辦理
    (1) 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印章(代辦者須帶身分證)。
    (2) 排診單或掛號收據等相關證明。
3. 注意事項:
    (1) 需於有效期限屆滿前辦理。
    (2) 申請核准後應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完成重新鑑定;若未於六十日內辦理,本府將註銷身心障礙證明及相關社會福利補助。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12

 


發佈日期:2024-03-13       更新日期:2024-06-21       發佈單位:本所       瀏覽人次: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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