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者檢附以下文件至戶籍地公所申請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
(1) 本人身分證、印章及1吋或2吋照片3張(重新鑑定者需檢附原身心障礙證明)
(2) 倘申請者本人無法親自前往,則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委託之人須檢附身分證及印章。
2. 申請者填妥「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基本資料後,應攜帶鑑定表至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鑑定,鑑定醫院於鑑定後將鑑定表送達本縣衛生局,並由衛生局核轉至社會處。
3. 社會處經過專業團隊審查,依鑑定結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 民眾亦可郵寄申請、縣內跨鄉鎮市公所申請,方式如下:
●郵寄申請:
下載「彰化縣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填妥申請表內容並蓋章後,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者及代辦者皆要)、最近 3 個月內 1 吋或 2 吋照片 3 張(重新鑑定者須附原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以掛號郵寄至戶籍地公所,並附 60 元掛號回郵,公所端收件後登錄系統即會寄回 「彰化縣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縣內跨鄉鎮市公所申請:
依據 106 年 12 月 28 日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專案小組檢討會議紀錄,為使民眾於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時更便利,民眾可逕至縣內鄰近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