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金額: 每胎發放新臺幣 5 仟元整(二胞胎補助 1 萬元、三胞胎補助 3 萬元、四胞胎以上補助 10 萬元)。
二、申請對象: 已婚夫婦其中一人或未婚產婦設籍並居住本市達一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三、申請期限: 產婦應於生育後三個月內檢附證件提出申請。
檢附文件:
1. 申請表一份
2. 實際設籍並居住本市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詳細記載一份。
3. 出生證明正本或影本一份(已入戶籍者免附)
4. 產婦及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分機號碼:1717
彰化市公所婦女生育津貼申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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