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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

一、補助金額:
         每胎發放新臺幣 5 仟元整(二胞胎補助 1 萬元、三胞胎補助 3 萬元、四胞胎以上補助 10 萬元)。


二、申請對象:
         已婚夫婦其中一人或未婚產婦設籍並居住本市達一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三、申請期限:
         產婦應於生育後三個月內檢附證件提出申請。

 

檢附文件:

1. 申請表一份

2. 實際設籍並居住本市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詳細記載一份。

3. 出生證明正本或影本一份(已入戶籍者免附)

4. 產婦及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分機號碼:1717

 


發佈日期:2024-03-13       更新日期:2024-04-15       發佈單位:本所       瀏覽人次: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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