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1. 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2. 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依前項(一)(二)規定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
備註: 1. 目前內政部指定之複檢醫院計有臺大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三軍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成大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花蓮慈濟醫院等七家。 2. 您如有任何問題需要解答時,請洽彰化市公所承辦人員詢問。(電話:04-7222141 分機 1220 )。
申請人應備證件: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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