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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自用農舍申請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 1 份
2. 申請人所有土地及有無現有農舍清冊 1 份。
3. 切結書 1 份。
4. 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5. 土地清冊內所列標示之地籍圖謄本(正本)、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各 1 份。(外鄉鎮土地另影印 1 份)
6. 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1 份。
7. 土地位置示意圖 1 份。(外鄉鎮另影印 1 份)
8. 房屋稅籍資料或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9. 農地現況照片(加蓋騎縫章)。
10. 房屋座落位置及照片(加蓋騎縫章)。
11. 都計內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承辦單位 城市暨觀光發展課 04-7222141分機 2505

 

備註
1. 申請基地為起造人所有。
2. 起造人所有農地應有耕作事實並提出照片作為佐證。
3. 申請基地如有違規使用或違章建築等情事應予不准。
4. 農地需與農舍一併移轉。
5. 確無現有農舍係指全國範圍內申請人所有之農業用地 (或農業區)土地無房屋或農舍,並附具切結書 (敘明如有虛偽申報,願自行無償拆除)。
6. 一人一農舍為原則。
7. 只能興建十分之一土地為農舍。

 

 

 


發佈日期:2024-03-13       更新日期:2024-04-15       發佈單位:本所       瀏覽人次: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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