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糧產業調整與轉型計畫」應檢附文件及申辦須知
一、內容依農糧署 「農糧產業調整與轉型計畫」及相關公文規定為準。 二、受理申報期間:(詳細時間依農糧署公文指示辦理) 全國統一申報期間:每年 1 月受理申報。 補申報期(彰化縣):每年 6 月 15 日 起 至 7 月 15 日 止。(遇例假日順延)
(詳細內容可農糧署查詢 或 洽詢本所農業課) 三、申報地點 : 1. 彰化市農會 : 稻作(繳公糧)、硬質玉米。 2. 彰化市公所 : 轉(契)作、青割玉米、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自行復耕(水稻、果樹...等)。 四、申報攜帶資料(請帶正本): 1. 身分證明、印章、存摺。 2. 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 3 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 3. 相關必要證明文件。(例:耕作協議書、契約書、分管圖...等) 4. 委託他人代辦:備代辦人之身分證明、印章。 5. 承租公有地、三七五租約,限”簽約承租人“為申請人。 五、申報重點: 1. 流程:申報 → 種植 → 勘查符合,方能領取該計畫之獎勵。 2. 土地須符合”基期年“或“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資格。 3. 須落實“田間管理”,不可“雜草叢生”。 4. 不得種植申報項目以外作物(不得間作、搶種)。 5. 除特定作物外,均應成“大區”、“畦”及“行列”種植。 6. 申請本計畫補助之田區,須以經濟生產為前提,作物成活率占種植面積 80% 以上,且善盡田間雜草管理及病蟲害。 六、申報項目(需依計畫內規定之作物項目) : 1. 契作(契約合作):農民種植之作物需找到單位收購並訂定契約(特定作物需附繳交證明)。 2. 轉作(地方特色作物):農民自產自銷。 3. 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種植綠肥、景觀作物 / 翻耕、蓄水措施。 (1)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須於前一年或本年度當期作前有“耕作”,且經“申報”及“勘查合格”,始得受理。 (2)承租“公有地”不得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僅得辦理自行休耕,無獎勵金。 (3)每人申報自有農地之生產環境維護面積,全年合計上限為 3 公頃。 4. 自行復耕:登記種植非本計畫獎勵作物 / 登記種植水稻,但不繳交公糧。
01 耕作協議書.odt
01 耕作協議書.pdf
02 繼承系統表.odt
02 繼承系統表.pdf
03 繼承人申辦切結書.odt
03 繼承人申辦切結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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