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設籍於本市滿六個月之市民死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繼承人推派一人申領喪葬慰問金。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發放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整
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老人。發放慰問金 新臺幣五千元整。
三、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發放慰問金 新臺幣五千元整。
四、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單親家庭。發放慰問金 新臺幣五千元整。
五、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發放慰問金 新臺幣五千元整。
六、凡遭逢急難或災害致家境發生困難者。發放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至一萬元整。
符合資格者死亡後一個月內由繼承人推派之人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共同委任及切結書、死亡證明書正本、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印章、相關證明文件等向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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