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彰化市公所 Logo 圖示

低收、中低收福利

中低收入戶申請相關規定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聯合里辦公處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印章、身分證。
2. 全戶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3. 高中(職)以上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蓋註冊章請附在學證明。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失蹤證明、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本、在監證明、保護令、法院判決書、優惠存款證明…等)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09

 


 

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及看護費補助

補助目的 紓解中低收入戶人員因傷病產生之醫療及看護費壓力。
補助對象 中低收入戶因傷病產生之醫療或看護費用者,須符合相關規定,(中低收入戶醫療部分須達到最近 3 個月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 3 萬元;設籍本縣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醫療部分須達到最近 3 個月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 5 萬元;中低收入戶看護費用每月自行負擔費用累計超過 3 萬元或最近 3 個月內累計超過 5 萬元以上者)。
補助標準 1. 中低收入戶補助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80%,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眼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其他與醫療無相關之項目。
2. 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 900 元,每年以 9 萬元為限。補助項目為經醫療院所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或家屬無法提供看護者,並符合行政衛福部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之住院基本要件。傷病住院看護,以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申請方式 於雇請看護或醫療行為發生起三個月內檢齊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09

 


 

低收入戶子女及寄養家庭托育津貼申請

申請資格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及寄養家庭之兒童,年滿 2 足歲至未滿 5 足歲,就托於經縣府核准設立之私立幼兒園(未加入準公共化服務)。
補助標準 (一)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 1,500 元。但實際繳費未達 1,500 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予補助。
(二)鄉鎮市公所已有補助,但補助額未達 1,500 元者,補其差額;其補助已達 1,500 元者不再補助。
(三)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等相同性質之托教補助,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
申請方式 (一)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與原生家庭戶籍所在地不同時,向寄養家庭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二)申請時間
           1. 每年 03/01-04/30 申請前年度第 2 學期托育津貼補助
           2. 每年 09/01-10/31 申請當年度第 1 學期托育津貼補助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四)繳費收據正本
(五)受補助兒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若為他人代領者,需檢附切結書並附上代領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切結書)
(六)寄養家庭請檢附寄養兒童健保卡影本
備齊所需證件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或里辦公處提出申請再函送縣府審核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07

 


 

低收入戶子女教育補助費

補助對象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就讀日間部國中、公私立高中職、專科、大學、研究所且設籍本市三年以上者。
補助金額 符合前項條件者,每人每年補助額度為:
● 國中:新臺幣 5 千元
● 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新臺幣 1 萬 5 仟元
● 五專後二年及二、三專:新臺幣 2 萬 5 仟元
● 大學暨獨 立學院、研究所:新臺幣 4 萬元
申請文件及方式  於每年 3 月及 9 月向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註冊章)、學生證為 E 遊卡請檢附學生證
 3. 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4.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07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婦幼營養補助

申請對象 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未滿一歲之嬰幼兒。
檢附文件 1. 申請表。
2. 戶籍謄本。
3.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分機號碼:低收1707、中低收1709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申請資格 年滿 65 歲,實際居住於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審查標準  1. 列計人口: 申請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父、母、子、女)、同戶籍其他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
 2.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
 3.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不超過一定數額:250 萬元+ ( 全家人口-1 )× 25 萬元。
 4.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650 萬元。
發放標準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 8,329 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未達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 4,164 元。
應備文件  1. 身分證、印章 。
 2.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 如有 16 歲以上孫女子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殘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失蹤證明、法院判決書、入監證明、退休金相關資料等)。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10

 


 

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暨看護費用補助

對象 彰化縣列冊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補助項目 (一)醫療費用:
最近三個月內應自行負擔疾病、傷害之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 5 萬元,且未獲其他單位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者。但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伙(膳)食費、開立證明書(診斷書)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二)看護費用:
經醫師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而無家屬或家屬無法提供看護者,並符合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之住院基本要件。前項醫療費用補助,以在合法設立之醫療院所就診者為限看護費用之補助,以具醫療看護或照顧服務員資格者為限。
補助標準 (一)醫療費用:
           就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 5 萬元之部分,補助 70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20 萬元。
(二)看護費用:
           補助每人每日 900 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9 萬元。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10

 


 

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本縣。
(二)年滿六十五歲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補助項目 (一)屋頂防水、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
(二)廚房、衛浴設施設備。( 如安全扶手、防滑地板等無障礙設施)
(三)住宅安全輔助器具。
補助原則及標準 以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之處所為單位,且於 3 年內未接受相關補助者,每戶每次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 5 萬元為限,5 年內最高補助額度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按改善內容核實核定,且同一戶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10

 


 

中低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補助資格 (一)受照顧者資格條件:
           1.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 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請看護、未使用長期照顧服務。
           3. 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二)照顧者資格條件:
           1. 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有工作能力者。
           2.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 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 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 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 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10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

補助對象及資格限制 1. 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經本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2. 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者,須於滿 5 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使得重新提出申請。
補助項目 活動式假牙及固定式假牙及假牙維修費。
申請單位 申請人應持身分證及私章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聯合里辦公處申請,並填具申請表。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09

 

 

 

 


發佈日期:2024-03-13       更新日期:2024-05-10       發佈單位:本所       瀏覽人次:5910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