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聲請方式:書面遞件或親自辦理 一、調解服務項目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三)以上民、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二、調解時間:聲請後等候調解會通知調解期日。
三、調解的效力 (一)調解書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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