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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解

調解聲請方式:書面遞件或親自辦理
一、調解服務項目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三)以上民、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二、調解時間:聲請後等候調解會通知調解期日。


三、調解的效力
     (一)調解書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發佈日期:2024-03-13       更新日期:2024-04-26       發佈單位:本所       瀏覽人次:3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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