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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特境婦女福利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費用

補助對象 1.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 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3.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4. 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5.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6. 發展遲緩兒童
7. 早產兒
8.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9. 符合行政院衛福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10. 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需檢附社工員評估資料)
申請方式 申請醫療補助費用者,應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內檢齊表件(向公所社會課索取)及醫療看護收據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08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申請資格

一、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養者。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三、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者,共同監護者需提出獨立扶養證明。
四、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1. 患精神病者。
        2. 患重傷病需住院治療或長期療養者。
        3. 患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
        4. 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
        5. 受一年以上之徒刑宣告經判決確定,且尚在執行中者。
五、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六、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七、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經認領且具監護教養之ㄧ方得提出申請,但共同監護或父母同戶籍(含同址分戶及共同生活戶)不得提出申請。
八、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前項第三款父母離異後同戶籍者(含同址分戶及共同生活戶),非本補助之申辦對象。

檢附文件 1. 申請人(監護人)印章、身分證。
2. 案主(兒少本人)郵局存摺影本。
3. 重大傷病證明附醫生診斷證明書。
4. 15 歲以上附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5. 現戶戶口名簿影本。
6. 入獄、死亡、失縱附證明。
補助內容 每人每月 2,047 元整。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08

 


 

彰化市低收入戶子女教育補助費

補助對象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就讀日間部國中、公私立高中職、專科、大學、研究所且設籍本市三年以上者。
補助金額

符合前項條件者,每人每年補助額度為:

● 國中:新臺幣 5 千元
● 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新臺幣 1 萬 5 仟元
● 五專後二年及二、三專:新臺幣 2 萬 5 仟元
● 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所:新臺幣 4 萬元

申請文件及方式 於每年 3 月及 9 月向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註冊章)、學生證為 E  遊卡請檢附學生證
3. 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4.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連絡資訊 分機號碼:1707

 


 

彰化市低收入戶、單親家庭、身心障礙學童教育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就讀本市各國小之低收入戶、單親家庭、身心障礙學童於學期中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500 元整,寒暑假期間不予補助。
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應於每年八、九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1. 在學證明
2. 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或戶口名簿詳細記載一份
3. 學童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 學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有效期限內)
5. 申請人印章。
逕向本所社會課辦理    分機號碼:1708

 


發佈日期:2024-03-13       更新日期:2024-05-13       發佈單位:本所       瀏覽人次: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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