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養者。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三、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者,共同監護者需提出獨立扶養證明。
四、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1. 患精神病者。
2. 患重傷病需住院治療或長期療養者。
3. 患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
4. 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
5. 受一年以上之徒刑宣告經判決確定,且尚在執行中者。
五、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六、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七、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經認領且具監護教養之ㄧ方得提出申請,但共同監護或父母同戶籍(含同址分戶及共同生活戶)不得提出申請。
八、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前項第三款父母離異後同戶籍者(含同址分戶及共同生活戶),非本補助之申辦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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