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代表會核准 修正之收費辦法 1. 凡公司,廠商或一般民眾均可申請使用。 2. 自備 A4 規格廣告物。 3. 收費標準以廣告欄張貼一張,期限為 10 天,如有需要可申延二次,每張每 10 天收費新台幣 50 元整。 4. 一次申請張貼稅額達新台幣叄萬元以上者優惠百分之四十,須於核准張貼日起,一年內使用完畢。 5. 填具申請書,經核准,繳費後再將廣告物交由本所清潔隊代為張貼,申請數量超出版面數量時得依申請順序順延張貼。 6. 同一內容廣告,每處廣告欄限張貼一張。 7. 廣告經申請後不得要求中途退費。
公有廣告欄申請書.pdf
廣告欄設置地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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