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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收費廣告欄申租

公有公共收費廣告欄申租及收費

經代表會核准 修正之收費辦法
1. 凡公司,廠商或一般民眾均可申請使用。 
2. 自備 A4 規格廣告物。 
3. 收費標準以廣告欄張貼一張,期限為 10 天,如有需要可申延二次,每張每 10 天收費新台幣 50 元整。
4. 一次申請張貼稅額達新台幣叄萬元以上者優惠百分之四十,須於核准張貼日起,一年內使用完畢。
5. 填具申請書,經核准,繳費後再將廣告物交由本所清潔隊代為張貼,申請數量超出版面數量時得依申請順序順延張貼。 
6. 同一內容廣告,每處廣告欄限張貼一張。 
7. 廣告經申請後不得要求中途退費。

 

 

 


發佈日期:2024-03-13       更新日期:2024-04-18       發佈單位:本所       瀏覽人次: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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