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證件: (一)臨櫃申請:請填寫申請書 1 份並簽章,現場繳納規費。 (二)郵寄申請: 1. 請填寫申請書 1 份。 2. 檢附回郵信封(若需以掛號郵寄者)。 3. 檢附規費:以「彰化縣彰化市公所」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或現金袋。
二、處理期限: 3 個工作天(疑義案件之處理,無法核判時另函轉彰化縣政府協助判別。)
三、收費標準: 1. 每申請 1 筆地號土地收取新臺幣 40 元。 2. 每 1 份申請書以核發 1 份證明書為原則,每增加 1 份證明書加收新臺幣 20 元。
四、承辦單位: 城市暨觀光發展課(04)722-2141 分機 2502
備註: 1. 申請人請確認申請之地段地號是否正確(申請範圍以彰化市為限)。 2. 不同地段請分開填寫申請書,每份證明書至多 15 筆地號為限。 3. 申請查詢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請另外填寫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申請書。 4. 領件時請攜帶收據或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向櫃檯領取。 5. 本證明書有效期限為 4 個月,期間內因都市計畫變更或地籍異動致與原證明內容不符時,證明書自動失效,本所得不另行通知申請人。 6. 本證明書自開立日起 4 個月內未領取者,失效作廢,不另發給。
土地使用分區核發流程.pdf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書.pdf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分區證明核發及收費辦法.pdf
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申請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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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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