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年滿 65 歲,實際居住於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二、審查標準:
1. 列計人口: 申請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父、母、子、女)、同戶籍其他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
2.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
3.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不超過一定數額:250 萬元+ ( 全家人口-1 )× 25 萬元。
4.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650 萬元。
三、發放標準: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 8,329 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未達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 4,164 元。
四、應備文件:
1. 身分證、印章 。
2.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 如有 16 歲以上孫女子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殘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失蹤證明、法院判決書、入監證明、退休金相關資料等)。
📑 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暨看護費用補助
一、對象:
彰化縣列冊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二、補助項目:
(一)醫療費用:
最近三個月內應自行負擔疾病、傷害之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 5 萬元,且未獲其他單位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者。但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伙( 膳) 食費、開立證明書( 診斷書) 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二)看護費用:
經醫師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而無家屬或家屬無法提供看護者,並符合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之住院基本要件。前項醫療費用補助,以在合法設立之醫療院所就診者為限看護費用之補助,以具醫療看護或照顧服務員資格者為限。
三、補助標準:
(一)醫療費用:
就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 5 萬元之部分,補助 70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20 萬元。
(二)看護費用:
補助每人每日 900 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9 萬元。
分機號碼: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