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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內容
標  題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災害救濟安置計畫

張貼日期
2010-05-20
張貼單位
社會課
內  容

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 23條。

二、社會救助法第26條。

貳、目的

一、 由物資整備單位規劃救災物資籌備與儲存地點,有效率的收受各界捐贈之物資,並由社會課確實發放至災民身上,避免浪費、重疊。

二、 預先勘查安全地點,徵借公共固定設施,設置災民臨時收容救濟場所,使頓時無處可居、無依的受災居民,能有暫時安居之所,確實掌握收容災民的人數與查報,並協助緊急的個案,安置於適當社會福利(慈善)機構。

三、 防患未然,預防災害發生,使災害減至最低;一旦發生災害,能緊急應變,並結合民間資源,透過各種外援與協助,使災民能迅速恢復正常生活,維持穩定的社會功能。

?、計畫期程(作業程序):

一、 預防階段:

(一) 勘查協調學校、社區活動中心或堅固安全地點以設置臨時災民收容場所,並做好列管維護管理,因應緊急災害發生後,收容無家可歸之災民。

(二) 依據災害防救法、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及彰化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作為災害發生後發放災害救助金依據,惟災害重大或中央對於災變另有其救助方案者,從其規定。

(三) 公所除配合彰化縣消防局防救中心各任務編組之各項災害演練計畫外,並加強與各組救災工作人員的協調與聯繫,增強緊急應變功能。

(四) 規劃與其他鄉(鎮、市)公所相互協助機制,於災害發生時得依實際狀況請求其他鄉(鎮、市)公所協助各項救濟安置事宜。

(五)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完成災民收容救濟分站任務編組,確認編組人員分工執掌,並應針對災情狀況擇定適宜場所,並聯繫協調結合警察、衛生、環保、電力、電信、自來水等公民營機關單位開設災民收容所,以能於災害發生時及時安置、救濟災民。

(六) 物資整備單位規劃救濟物資儲備、運用、供給事項,並建立民間社會福利資源清冊,於災害發生時,能迅速結合民間的資源投入災區搶(救)災工作。

二、 災害應變階段:

(一) 啟動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召開會報,通報災害情形並研商各項救災事宜。

(二) 啟動災民收容救濟分站:辦理災民登記、編管、調查、收容、服務、宣慰、救濟、遣散、物資儲存與發放等事項,迅速完成無家可歸災民的收容安置任務。

(三) 成立救災捐款專戶:接受民間各界捐款,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與運用,以使捐款發揮最大效益。

(四) 成立志工救援中心:召集志工投入救災工作,並動員社會福利(慈善)機構或團體支援各項救災工作。

(五) 成立物資管理中心:由物資整備單位受理各界捐贈物資與轉發,並規劃物資發放分配及管理事宜。

(六) 成立社會工作站:結合社會資源成立社會工作站,並接受災民諮詢,定期訪視災民,建立災民個案資料,調查災民需求,並提供福利資訊及相關社會工作處遇,另針對特殊需求之災民,轉介安置至相關單位或機構。

三、 災害復原重建階段:

(一) 災害發生時,由當地村(里)長或村(里)幹事立即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勘查災情,並依規定時限將災情上傳至公所。

(二) 災害救助流程依據災害防救法、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及彰化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作為災害發生後發放災害救助金依據,惟災害重大或中央對於災變另有其救助方案者,從其規定。

(三) 依據勘查結果造具災民受領災害救助金清冊,核發救助金。

(四) 由社會工作站持續以個案工作、團體工作及社區工作等多元服務模式,協助災民家園重建。
肆、建立救濟安置體系:

一、 平時收容救濟體系之整備:
為圓滿執行災害預防、應變及善後,與相關單位聯繫、協調,並建立收容救濟體系,以因應災變。

二、成立災民收容救濟分站,其組織編制如下:

(一)置分站長一人:由本所社會課長兼任,受市長之指揮監督,綜理災民收容、救濟業務。

(二)置副分站長二人:由本所財政課長、主計主任兼任,協助分站長綜理災民收容、救濟業務。

(三)幹事一人:辦理災害救助各項計畫及業務,並於災害發生後立即通報分站長、副分站長,並依災情需要於災害發生後二小時內通知各小組召開會報,研商搶(救)災相關事宜。

(四)置業務組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掌理災民登記、收容、編管、服務、調查、宣慰、救濟、遣散等任務。

(五)置總務組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掌理文書、庶務、出納、防護、物資之籌備及儲存及其他業務。

(六)災民收容救濟支站:視實際需要編組。

三、本所應依災民收容救濟站之命令或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經本所首長指示或本權責自動啟動災民收容、救濟機制。

四、 災民收容、救濟的主要任務為災民的調查、登記、收容、編管、宣慰、救濟、統計、安全管理、遣散、無依者之協調安置,並掌管其他文書、庶務、出納、防護等事項。

五、 凡遭天然災害、重大緊急災變,確實因家業毀損或扶養義務人死亡,或受傷治療中,致無法生活者,或確實有需要收容者,均可向災民收容救濟分站申請收容救濟。

六、 本所針對災情狀況,擇定適宜場所開設災民收容所,並啟動編組單位及工作人員進駐收容所收容災民,對於收容之災民應登錄、建立相關資料,並確實掌握收容的人數,並維護其安全。

七、 災民收容的期限,一般應於災害救助金發放後,終止收容。但另有規定或無親人可協助且需人照顧,確實有安置需要者,由本所協調適當的機構收容安置。

八、 災民收容物濟物資之發放,依據「彰化縣設立臨時災民收容場所辦法」及「彰化縣危險區域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緊急救助災民。

九、 災民救濟收容所需之炊、餐、寢具,由除平時整備或訂定開口供應契約供應外,公所得向民間徵借,如徵借困難或徵借之物,不敷使用時,應籌措經費購買。災民收容所如設置在附有營養餐之學校,可借用營養午餐之炊餐具。

十、 救濟工作結束後,凡向民間徵借之物品應歸還。如有短少毀損,應報請查驗後,予以賠償,凡本所購買之物品,應妥為保管。
肆、經費

(一) 天然災害或重大緊急災害所需之救濟(助)經費,由公所年度預算支應,如不敷使用,依規動支災害準備金。

(二) 本所視需要及依相關規定成立救災捐款專戶接受民間捐款,並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與運用。

伍、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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