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部份調整內容如下: (一)二期作不種稻轉作獎勵(加碼每公頃1.5萬元)以107至 110年間之任一年度二期作有申報種稻紀錄之田區為推動 區域,符合實施對象且無種植二期作水稻土地,並申報 本年度下半年轉(契)作措施,經勘(抽)查合格,始 得核發;惟倘經查獲二期作種稻事實,即不核予本項加 碼獎勵金。
(二)因應「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措施114年暫停實施,針對原112年輪值灌區及公告停灌區農地,專案放寬申報繳 交114年第1期作公糧稻穀或領取大專業農種稻補貼,得 不受稻作四選三限制;惟自114年第2期作起,仍應符合稻作四選三規定。
(三)檢附114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單張宣導,請下載附件參閱。
單張宣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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