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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內容
標  題

申領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張貼日期
2010-05-20
張貼單位
社會課
內  容

申請對象
一、設籍本市,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屆期需重新鑑定者,或新申請者(參見二說明)。
二、誰可能是身心障礙者?具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情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申請流程
一、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二、公所確認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及福利服務需求項目、系統建檔,由公所發給 「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以下簡稱鑑定表)及提供鑑定機構之相關資訊後,申請人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
三、完成醫療鑑定後,醫療機構將鑑定報告核轉彰化縣衛生局審查鑑定報告,後續核轉社會處。
四、經鑑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社會處進行專業團隊審查判定身心障礙者資格、行動不便、復康巴士、必要陪伴者優惠。
五、依據鑑定報告及需求評估結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對於不符規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二、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五、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六、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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