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1.依據農業部114年7月9日農糧字第1141109569號公告辦理。
2.本案受理期間:自114年7月10日起至7月23日止(請於本所上班時間申辦)。
3.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辦理救助:
(1)大豆(雜糧一):每公頃2萬8,000元。
(2)落花生、胡(芝)麻、甘藷(雜糧二):每公頃3萬元。
(3)香蕉(果樹三):每公頃8萬元。
(4)紅龍果(果樹四):每公頃9萬5,000元。
(5)番石榴(果樹五):每公頃10萬元。
(6)大小菊(花卉一):每公頃9萬2,000元。
(7)非洲菊(花卉二):每公頃18萬元。
(8)蔬菜(一):每公頃2萬9,600元。
(9)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
(10)蔬菜(三):每公頃4萬7,000元。
(11)蔬菜(四):每公頃5萬6,000元。
(12)農作物育苗作業室-水稻秧苗:15元/箱。
4.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2)每筆土地面積應達0.01公頃以上。
(3)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未達20%者不予救助。
(4)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5項及第7項規定辦理。
5.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至本所申辦: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私章、彰化市農會存摺帳簿,其他金融機構由該核定戶現金救助款扣繳跨行手續費。
(2)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如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3個月內)等。
(3)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如有效期間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4)委託辦理應備齊雙方國民身分證、私章及委託書。
(5)申請人如有誤導勘查人員勘查與申報受災地點不符之地點、申報受災地點未實際做農業生產使用或實際受災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有虛報不實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應如數繳還所領救助金外,於下次發生天然災害時應不予救助。
6.未盡事宜,請參閱「農業部114年7月9日農糧字第1141109569號公告」之說明。
若有相關疑問請本所農業課:(04)7222141分機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