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綠美化之苗木申請,由土地所有權人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 提出申請。
二、請詳細檢查須檢附之附件 :
(一)預定種植位置之苗木種植配置分佈圖(註明種植區塊面積或長度)。。
(二)預定地(整地完成)種植前照片。
(三)種植地點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四)申請人如非土地所有權人,須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或切結書)。
附註 :
1.申請苗木數量超過 1,000 株、貴重苗木或認為需要者,受理單位應派員現勘後再予配撥,並造冊管理。
2.苗木提領單期限以開單日起 30 日曆天內有效,逾期未領取苗木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3.因故無法依期提領時,應檢具苗木配撥單正本,以書面說明原因及擬展延期限,送本處申請展延領苗,但以乙次為限,本處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4.所請苗木不得轉售圖利或受配種苗而不栽植。
5.完成造林後請需苗單位提供成果照片,以利嗣後輔導。
相關表單請至本所網站「便民服務」→「申請表單下載」→「農業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