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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內容
標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張貼日期
2010-05-20
張貼單位
農業課
內  容

一、受理民眾申請因農地上設置供農業生產所需的農業設施。

二、法規依據 :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三、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作為該農業設施之合法證明文件。

四、以下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農業設施之種類 :
1.農作產銷設施。
2.林業設施。
3.自然保育設施。
4.水產養殖設施。
5.畜牧設施。
6.休閒農業設施。
7.綠能設施。

五、應備文件 : 填具申請書與下列文件各三份 :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2.經營計畫書。
3.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5.土地使用同意書。
6.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六、注意事項 :
1.依本辦法第32條略以「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除第三項另有規定外,應於一年內完成興建使用,且報請原核定機關進行完工檢查」。

2.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能於六個月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3.建築主管機關於核發建築執照時,得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載明該農業設施倘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經廢止農業設施之許可後,原核發之建築執照一併廢止。

4.於山地地範圍內之農業設施,如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為前,應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核可。

相關表單請至本所網站「便民服務」→「申請表單下載」→「農業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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