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公有零售市場場地收費規則
第一條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本場)各場所之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場旨在提供民眾辦理活動,作健身、休閒、服務、育樂等。
第三條 本場場所包括:
一、民權公有零售市場。
二、南門公有零售市場。
三、華陽公有零售市場。
四、民生公有零售市場。
第四條 本場各場所之租用以體育、文化、建教合作、社教康樂活動及
社區服務等為主。
第五條 租用本場各場所必須於使用日期十五日前向本所提出申請並繳
費,改期或解約者,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十日前向本所辦妥手續,
否則所繳租金及保證金均不予發還。
第六條 本場各場所收費標準如下:
一、長期租用本場必須預繳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使用結束,
次日經查場地恢復清潔、物品維護完整,並無違反使用場
地之規定者無息退還。
二、租用本場各場地,酌收費用,標準如下:
1.長期租用:每坪新臺幣100元/月。
繳交租金以一年一次,如提早解約則剩餘時間按月退還租金
及全數保證金。
2.單次租用:
(1)平日:上、下午各一場,每場為3,000元,晚上每場為
4,000元。
(2)假日:上、下午各一場,每場為3,500元,晚上每場為
4,500元。
(3)上午場為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場為十三時至十七時,晚
上場為十八時至二十二時。每場次以四小時為一基數,
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超出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
(4)單次租用場地僅限於民權市場地下一樓中庭廣場、華陽
市場五樓會議室及南門市場二樓舞台區等。
(5)以上租金應於申請租用前一次繳清。
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經本所專案簽奉核准者得免徵、
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使用費:
1.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2.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3.辦理公益活動。
4.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第七條 有左列情事者,本所得拒絕或終止使用,已繳納租金及保證金概
不退還。
一、活動內容有違政府法令規者。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非經本所許可,租用單位在場內設置廣告或販賣部等。
五、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第八條 租用本場各場地,舉辦各項活動,秩序及安全維護或意外事件
之發生,均由租用單位負責。租用單位如委託本所代辦事務,
員工加班、值班費,應由租用單位負責。
第九條 租用本場各場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各場所一切設備及物品應加以愛惜維護,不得隨便移動或
帶出,如有毀損或遺失,租用單位應負賠償之責任。
二、不得任意自行加裝任何電力設備,如違反規定,本所得終
止租用。
三、如需張貼海報、傳單及標語,應事先徵得本所同意。
四、場地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負責場地清潔。
第十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