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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內容
標  題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張貼日期
2011-12-30
張貼單位
社會課
內  容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彰市民政字1000054129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彰市民政字104005407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彰市民政字1060052018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第一條  為落實婦女福利政策,肯定婦女對社會的貢獻,加強本所對本市婦女照顧,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已婚夫妻其中一人或未婚產婦設籍並居住本市達一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第三條  符合上項條件者,每胎發放生育津貼新臺幣伍仟元整(二胞胎補助壹萬元、三胞胎補助三萬元、四胞胎以上補助拾萬元)







第四條  產婦應於生育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戶籍謄本、出生證明向公所申請。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應經彰化市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後,並報彰化縣政府備查。







第六條    經費來源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停止適用,本市生育津貼依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恢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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