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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內容
標  題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轉知。

張貼日期
2018-01-05
張貼單位
人事室
內  容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

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

發布,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發布

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為提高聘僱人員結婚意願,間接促進

生育率,並考量國內醫師養成教育之特殊性,爰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

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 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八日酌增六日

為十四日。(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國內醫師屬一貫式養成教育,與一般公務機關臨時人員轉任聘僱人

員情形尚有不同,考量一律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可能有未盡妥適

之情形,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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