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
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
發布,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發布
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為提高聘僱人員結婚意願,間接促進
生育率,並考量國內醫師養成教育之特殊性,爰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
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 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八日酌增六日
為十四日。(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國內醫師屬一貫式養成教育,與一般公務機關臨時人員轉任聘僱人
員情形尚有不同,考量一律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可能有未盡妥適
之情形,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