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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內容
標  題

有關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其曾任相關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採計

張貼日期
2016-11-02
張貼單位
人事室
附件下載
約聘僱人員慰勞假採計函文.pdf。檔案大小:166 KB,下載次數:40。
銓敘部令.pdf。檔案大小:163 KB,下載次數:20。
內  容

主旨:有關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其曾任相關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請查照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57419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 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同辦法第5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查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二)政務人員年資。……(十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之年資。(十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之任職年資;或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惟其任職得提敘俸級或採計退休之年資。另該案附表所列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並檢附該令影本1份)。
四、復查給假辦法第5條規定,約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準用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爰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曾任前開銓敘部令所定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始得採計為約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至約聘(僱)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慰勞假年資仍予維持。
五、本案附表所列及本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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