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彰市民政字第1000054129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彰市民政字第104005407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彰市民政字第1060052018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第一條 為落實婦女福利政策,肯定婦女對社會的貢獻,加強本所對本市婦女照顧,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已婚夫妻其中一人或未婚產婦設籍並居住本市達一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第三條 符合上項條件者,每胎發放生育津貼新臺幣伍仟元整(二胞胎補助壹萬元、三胞胎補助三萬元、四胞胎以上補助拾萬元)。
第四條 產婦應於生育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戶籍謄本、出生證明向公所申請。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應經彰化市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後,並報彰化縣政府備查。
第六條 經費來源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停止適用,本市生育津貼依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