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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因應水情不佳,本縣稻農若因乾旱致本期稻作無法插秧,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得持申報書收執聯及其他必要資料,向原申報地公所申請變更休耕或轉作措施。

張貼日期
2023-03-16
張貼單位
農業課
內  容

主旨:為近來國內水情不佳,地方反映稻農因乾旱致本(112)第1期稻作無法插秧,擬變更申報「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3月16日府農務字第1120100907號函辦理。
二、鑑於近來各地久旱不雨,部分申報種稻農民反映無法插秧,實已影響其耕作規劃。經評估國內水稻種植進度及考量受缺水影響插秧作業情形,對於本年第1期申報稻作農民,因無法插秧決定放棄不繼續種植,並有意改辦理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案件,專案開放得辦理變更申報,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實施對象:土地座落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及雲林縣(含出入耕案件),本年2月4日前已申報第1期作繳售公糧稻穀或自行復耕水稻,且該土地符合擬變更耕作措施資格條件(例如:需為基期年農地;擬變更為生產環境維護者,需另符合有復耕紀錄、公有地不得辦理,同一田區每年僅限申報1次等)者。
(二)變更申報時間與方式:
1、符合實施對象者,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得持申報書收執聯及其他必要資料(例如:契作合約書),向原申報地公所變更申報耕作起始日為3月16日以後之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但不得要求依原申報耕作起始日為3月15日以前之耕作期間變更,或與下半年耕作期間重疊;倘有重疊情形者,應配合同步調整下半年申報內容。
(三)注意事項:
1、對於同一案件僅限依本方案辦理變更申報1次,且依本方案完成變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回復原申報內容。
2、經變更為生產環境維護案件,依規定本年度不得再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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