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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監察院有關115年地方選舉向村(里)長宣導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

一、依據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

二、依據政治獻金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三、為避免擬參選人因誤觸法規而受罰之情事,請有意參與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而欲收受政治獻金者,應遵循上開規定,開立專戶報經監察院許可。相關規範、使用書表及宣導資料,請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網址:https://sunshine.cy.gov.tw)查詢。

四、另為協助擬參選人及參選團隊瞭解政治獻金法令規範,監察院規劃於115年9月至10月間在各縣市舉辦宣導說明會,請於115年9月6日前填寫線上宣導需求調查表,經統計宣導需求人數達30人以上之縣市,即辦理宣導說明會,實際宣導日期、時間與地點,將另案通知(線上調查表及網站入口,請掃描附件QR-Code或點選網址)。

 


發佈日期:2026-08-24       更新日期:2026-08-24       發佈單位:民政課       瀏覽人次: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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