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拾得遺失物物品處理要點辦理。
二、本案拾得遺失物清單詳如附件清單,如有受領權人請求認領遺失物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辨識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服務台領取遺失物,經查對認領人身分證件身分無誤,並填寫「遺失物領據」後,始得將遺失物發還,拾得人領取時亦同。
三、本案公告拾得遺失物品招領期間為公告日期起六個月,遺失物如無人認領,而有民法第807條情形時,由本所取得所有權;或取得遺失物所有權之拾得民眾聲請放棄所有權時,將依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拾得遺失物物品處理要點辦理第7點規定處理。
拾得遺失物清單-1150525.pdf
市公所位置:50045 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 74 號 市公所電話:04-7222141 © 2024-2026 彰化市公所 本站建議使用現代化瀏覽器和 1920*1080 解析度來瀏覽,以達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