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計畫作業規範重點說明如次: (一)稅則號列:鮮芒果08045021002、冷凍芒果 08119024002。 (二)申請資格:合法設立並具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且計 畫實施期間出口中國大陸以外市場芒果須累計達3公 噸。 (三)外銷目標:2,200公噸。 (四)獎勵期間:本(115)年5月1日至本年7月31日(凍果至10月31日)。 (五)基礎獎勵: 1、歐、美、紐、澳、中東地區:空運每公斤新臺幣(以下同)70元,本年5月15日至5月31日及7月1日至20日期 間每公斤84元;海運每公斤10元,本年5月15日至5月31 日及7月1日至20日期間每公斤15元。 2、日本、韓國、新加坡:空運每公斤35元,本年5月15日 至5月31日及7月1日至20日期間每公斤42元;海運每公 斤5元,本年5月15日至5月31日及7月1日至20日期間每 公斤7.5元。 3、其他地區(含香港、澳門但不含中國大陸):空運每公 斤25元,本年5月15日至5月31日及7月1日至20日期間每公斤30元;海運每公斤3元,本年5月15日至5月31日 及7月1日至20日期間每公斤4.5元。 (六)附加獎勵: 1、產銷履歷加碼:出口芒果鮮果之果品貨源具產銷履歷 驗證通過者,每公斤增加5元。 2、外銷績效激勵獎金:單一業者獎勵期間出口歐、美、 紐、澳、中東地區單一國家市場數量累計達10公噸業 者,提供單筆15萬元激勵獎金;而出口日本、韓國、 新加坡單一國家累計達30公噸業者,獎勵20萬元,進 一步累計達50公噸,提高獎勵為30萬元(以達成較高績 效額度核給)。 三、外銷業者須配合農業部稽核機制:配合關務署查證出口農 產品數量及貨櫃退運資訊,以及辦理復運進口開櫃查驗作 業;配合農業部農糧署進行農藥殘留或外銷品質檢驗等; 配合農業部國際事務司實地查核稽核登記申請資料正確性 及完整性等。 四、倘貨品遭舉發違規事實者,除該批貨品不予獎勵外,倘計累積達3次(含第3次)者,自第3次查獲日起算,農業部停 止受理該外銷業者後續申請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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