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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更正「創新米糧產品量產暨市場拓銷計畫」徵案

修正內容對照如下:
(一)修正輔導作業規定第參條第一款文字,原「即該項國產 稻米原料應佔總內容物重量百分比最高者」,修正為「即扣除水分重量後,該項國產稻米原料應為配方中佔 比最高之成分」。
(二)修正輔導作業規定第肆條第二款文字,原「其成分標示 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國產稉米(或國產 稉米榖粉)應為產品配方中佔比最高成分,並於成分標示中排序於成分標示首位」,修正為「其成分標示須符合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扣除水分重量後,國產 稉米(或其穀粉)應為配方中佔比最高之成分」。
(三)修正輔導作業規定第肆條第二款第(一)項文字,原「國 產稉米使用量須佔產品總重之70%(含)以上,有效日期需 達12個月以上」,修正為「國產稉米使用量須佔產品總 重(以乾重計)之70%(含)以上,有效日期需達12個月以 上」。其餘徵案條件及截止日期維持不變。
(四)附件-修正後「115年創新米糧產品量產暨市場拓銷獎勵 輔導作業規定」可下載,或至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afa.gov.tw/首頁/新聞最前線/最新消息)下載


發佈日期:2026-04-20       更新日期:2026-04-20       發佈單位:農業課       瀏覽人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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