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補助對象新增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輔導原則納入宣導品項包括農產品及其加工品。 (三)為避免計畫內容重複、執行成效遞減,增訂自第三年起 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前一年度百分之八十及酌作文字修正。 (四)考量展售溯源農產品眾多,較難提供自主檢驗報告,爰 刪除現行受補助單位應請參展農友提出農產品農藥殘留 自主檢驗合格報告規定,另新增受補助單位不得向參展農友收取攤位費用或向活動體驗者收取費用;但為提升活動品質或支應材料成本,經報請補助機關核定之項目 (如:DIY材料成本費、優質產品促銷差額等),不在此 限。另整併修正評分表及酌作文字修正。
輔導國產農產品創新行銷計畫審查作業規範修正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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