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彰化市公所 Logo 圖示

轉知:彰化縣政府「建築期限展延2年」之公告

一、依據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及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為因應營建大環境缺工缺料尚未緩解且115年起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新制全面實施,致營建餘土去化困難影響施工期程,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1. 建築物於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期間領得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15年12月31日建造執照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其建築期限除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
  2. 依前開規定延長建築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期後使得適用,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

發佈日期:2026-03-18       更新日期:2026-03-18       發佈單位:城市暨觀光發展課       瀏覽人次:6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