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及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為因應營建大環境缺工缺料尚未緩解且115年起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新制全面實施,致營建餘土去化困難影響施工期程,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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