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114年7月14日農糧中特字第 1141255970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糧食產業全面升級政策並優化特用作物集團產區輔 導措施,修正旨揭規範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集團產區之營運主體及契作土地應符合之條件:(修 正規範第二點、第三點) 1、增訂契作土地有間作或混作情形者,面積應覈實計 算。 2、考量目前國內特用作物產業尚未達外銷水準,爰刪除 可以國際衛生安全驗證加入集團產區之規定。 3、提高集團產區應取得生產驗證之土地比例至七成以 上,惟本(114)年度為兼顧已申請成立集團產區營運主體之權益,爰先維持至少六成土地取得生產驗證即 可。 (二)簡化集團產區申請與審核程序:(修正規範第四點) 1、訂定受理截止期限為當年七月三十一日。 2、集團產區逕送當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無須再經由當地農民團體或公所彙總申請。 3、考量分署複審並無須農業部試驗改良場(所)實質審查 之項目,爰簡化程序無須再請其會審。 (三)配合糧食產業全面升級計畫,契作獎勵金由每公頃五千元提高為一萬元,並取消擴大規模獎勵金。(修正規範第六點) (四)強化營運主體應辦理工作:(修正規範第七點) 1、考量分署缺乏共同防治用藥審核之專業,爰刪除營運 主體擬定共同防治用藥內容後應通報分署之規定,後 續分署可依據第九點規範,於查核時得會同農業部所 屬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審查。 2、為鼓勵集團產區落實自主送樣,增訂各營運主體應於 採收前協助農戶自主採樣送農藥殘留檢驗,每年應至 少檢驗合格二件。 3、另倘集團產區契作品項因新植尚未能投入經濟生產, 導致無法採樣者,得免送驗。 (五)修正查核作業規定:(修正規範第九點) 1、增訂各營運主體抽查土地比例以不低於契作土地總比 數百分之五為原則。 2、為周延查核作業,增訂田區抽查不合格之處理原則。3、增訂分署辦理查核作業得會同農業部所屬試驗改良場 (所)協助就現場種植疑義、是否符合經濟栽培、生產 管理、共同用藥及防治方法等協助審查。 (六)為配合修正規範第六點獎勵金發放,並周延經費核撥作 業,修正獎勵補助申請作業流程。(修正規範第十點) (七)為強化集團產區管理及違規處分,修正注意事項及違規 處分規定。(修正規範第十一點) 三、旨揭作業規範請轉知轄內相關單位評估需求,請符合資格 之營運主體盡速完成系統登錄(https://cropgroups.afa. gov.tw/sc/Login.aspx)及設置申請,並於本(114)年7 月31日前依規定檢附申請文件函送彰化縣政府,俾利後續轉陳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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