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期限:於114年8月4日前轉函彰化縣政府,俾利後續轉呈上級單位審核及計畫研提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二、依補助原則規定辦理,另補充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需填列「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之附件1,並詳實填報購置用途及放置地點等各項欄位資料。 倘非「小地主大專業農設備補助基準表」表列設備,請申請人另檢附估價單3張及機種說明文件。 (二)農機具補助項目倘與省工高效及碳匯農機補助計畫之補助項目相同者,請輔導申請人優先向省工高效及碳匯農機補助計畫受理單位申請。 (三)另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規定,組合式冷藏庫補助對象限定產銷班員及農民團體,請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有機農業促進區內通過友善環境耕作審認或有機含轉型期驗證之農民所申請農機具、包裝設備、洗選輸送及處理設備、茶葉製造及包裝設備補助以不超過2分之1為原則,惟有機農業促進區資料須於 (台灣有機農業資訊網)登載有案。 (五)為響應淨零減碳,相關設備請農民優先考慮申請電動機種。 三、「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及「申請表」文件請下載附件詳閱。
11406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pdf
有機生產及加工設備設備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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