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農業部114年6月7日農糧字第1141013161號公告辦理。 二、本案受理期間:自114年6月18日起至7月1日止(請於本所上班時間申辦)。 三、本市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辦理救助:酪梨每公頃8萬元。 四、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2)每筆土地面積應達0.01公頃以上。 (3)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未達20%者不予救助。 (4)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至本所申辦: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私章、彰化市農會存摺帳簿,其他金融機構由該核定戶現金救助款扣繳跨行手續費。 (2)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如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3個月內)等。 (3)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如有效期間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4)委託辦理應備齊雙方國民身分證、私章及委託書。 六、申請人如有誤導勘查人員勘查與申報受災地點不符之地點、申報受災地點未實際做農業生產使用或實際受災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有虛報不實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應如數繳還所領救助金外,於下次發生天然災害時應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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