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證件(臨櫃/郵寄申請): 請填寫申請報備書及檢查表並檢附以下文件 1 式 3 份: (一)申請管理組織報備事項(第1次管理委員會成立報備或變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 1. 公寓大廈基本資料(區分所有權標的基本資料表、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2. 起造人附表、規約標的物物件登錄表(請標示專有、約定專有、共用及約定共用部份)—第1次管理委員會成立報備者需檢附。 3. 管理委員會成立報備文件、彰化縣公寓大廈建築物外牆磁磚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已申請報備成立者需檢附。 4. 依成立、推選或變更方式擇一檢附(會議紀錄須含簽到名冊、委託書): (1)規約選任相關規定及其他選任之紀錄文件(非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依規約規定選任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者。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者。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依管理委員會會議選任主任委員者。 (4)規約相關規定、其他推選方式紀錄—依規約規定推選管理負責人者(規約另有規定推選方式者)。 (5)推選公告、其他推選公告(無其他被推選人公告時則免附)—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推選者。 (6)規約相關規定、其他推選方式紀錄、推選召集人公告、其他推選公告(無其他被推選人公告時則免附)、指定臨時召集人文件(依互推或指定方式決定檢附文件)—互推召集人或指定臨時召集人者。 (7)主管機關指定文件—主管機關指定管理負責人者。 5. 選任管理委員會當選名冊(含地址、聯絡電話、任期時間)及當選公告(含任期時間)。 6. 主任委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建物登記謄本。
(二)申請本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二款報備事項(第1次報備及變更報備): 1. 公寓大廈基本資料(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2. 規約。 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三)申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得決議之報備事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未達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定額之情形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之情形者): 1. 公寓大廈基本資料(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2. 重開議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3. 未達定額之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或未獲致決議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4. 開會通知或公告。 5. 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公告。 6. 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反對意見統計表
二、承辦單位:城市暨觀光發展課 04-7222141 分機 2502
備註:申請文件全份請加蓋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印章。
公寓大廈(社區)申請報備書.odt
公寓大廈(社區)申請報備書.pdf
公寓大廈報備書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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