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適用對象:提供15歲以上受僱原住民族勞工,且未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就業獎勵者。
二、獎勵方式:原住民族勞工自114年1月1日起始受僱,屬一般職場之僱傭關係,申請時在職且於同一投保單位3個月以上,依每月投保薪資及實際在職加保月數核發就業獎勵津貼,即得依下列標準請領就業獎勵津貼,但114年以前「原由營造業相關行業僱用」之原住民失業勞工,申請時在職且於同一投保單位1個月以上,亦可適用:
1、每月投保薪資未達2萬8,590元者,每月核發3,000元。 2、每月投保薪資2萬8,590元至3萬4,800元者,每月核發5,000元,如連續在職加保達7個月以上,每月核發6,000元。 3、每月投保薪資3萬4,801元以上者,每月核發7,000元,如連續在職加保達7個月以上,每月核發1萬元。
三、申請方式:於申請期限內依勞工工作地所在縣市為原則,按季向各地方政府或原民會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提出申請。
四、如有相關疑問,請洽原民會10區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或致電原住民族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066-995)。
114 年度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獎勵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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