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彰化市民權公有零售市場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彰化縣彰化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彰化縣彰化市民權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本市場),隸屬彰化縣彰化市公所(以下簡稱市公所)。 第三條 本館置管理員,承市長之命,綜理市場業務,並受公用事業課之指揮監督。 第四條 本市場掌理左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維護、公共秩序之維持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二、攤、舖位各項費用之催繳、承租人違反規定行為之舉發及處理等業務。 第五條 本市場人事、會計、政風業務由市公所主計及人事、政風單位派員兼辦。 第六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七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訂定,報市公所備查。 第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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