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彰化市路燈認養自治條例
第一條 宗旨:
為鼓勵地方人士參與地方建設認養路燈電費及部份維護費,讓市內路燈在夜間得以永續照明,維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提昇市民生活品質,行善積德,媲美廟宇內點光明燈,使地方政府有多餘經費從事地方基層建設,促進經濟繁榮發展,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認養方式:
一、辦理認養依每盞或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為單位,或由認養者、認養單位自行指定。
二、凡公、私機關團體、社團法人公司行號或個人者均可申請認養。
第三條 認養辦法:
一、認養者將認養所需經費款項繳交公所,專款專用,並由公所出具收據,供認養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所得額減免稅捐,並由公所統一繳納電費及僱工執行養護工作。
二、大宗認養得以合約簽訂方式辦理。
三、認養期間以一年為原則。
四、認養費用,燈具單盞一千元,燈具雙向二千元。
五、大宗認養費用由本所及認養人雙方合議訂定,費用不得低於前款金額。
第四條 管理措施:
一、辦理認養程序成立後,由本所按每盞或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製作標示牌,該標示牌依認養者意願與否,記載認養者名稱,並懸掛於認養之路燈燈桿上,以彰顯其義務奉獻。
二、所得視情況,將認捐績優者予以公開表揚以資鼓勵(獎勵辦法另訂)。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彰化縣彰化市路燈認養自治條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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