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公有零售市場場地收費規則
第一條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本場)各場所之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場旨在提供民眾辦理活動,作健身、休閒、服務、育樂等。 第三條 本場場所包括: 一、民權公有零售市場。 二、南門公有零售市場。 三、華陽公有零售市場。 四、民生公有零售市場。 第四條 本場各場所之租用以體育、文化、建教合作、社教康樂活動及社區服務等為主。 第五條 租用本場各場所必須於使用日期十五日前向本所提出申請並繳費,改期或解約者,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十日前向本所辦妥手續,否則所繳租金及保證金均不予發還。 第六條 本場各場所收費標準如下: 一、長期租用本場必須預繳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使用結束,次日經查場地恢復清潔、物品維護完整,並無違反使用場地之規定者無息退還。 二、租用本場各場地,酌收費用,標準如下: 1. 長期租用:每坪新臺幣 100元 / 月。 繳交租金以一年一次,如提早解約則剩餘時間按月退還租金及全數保證金。 2. 單次租用: (1)平日:上、下午各一場,每場為 3,000 元,晚上每場為 4,000 元。 (2)假日:上、下午各一場,每場為 3,500 元,晚上每場為 4,500 元。 (3)上午場為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場為十三時至十七時,晚上場為十八時至二十二時。每場次以四小時為一基數,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超出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 (4)單次租用場地僅限於民權市場地下一樓中庭廣場、華陽市場五樓會議室及南門市場二樓舞台區等。 (5)以上租金應於申請租用前一次繳清。 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經本所專案簽奉核准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使用費: 1. 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2. 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3. 辦理公益活動。 4. 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第七條 有左列情事者,本所得拒絕或終止使用,已繳納租金及保證金概不退還。 一、活動內容有違政府法令規者。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非經本所許可,租用單位在場內設置廣告或販賣部等。 五、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第八條 租用本場各場地,舉辦各項活動,秩序及安全維護或意外事件之發生,均由租用單位負責。租用單位如委託本所代辦事務,員工加班、值班費,應由租用單位負責。 第九條 租用本場各場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各場所一切設備及物品應加以愛惜維護,不得隨便移動或帶出,如有毀損或遺失,租用單位應負賠償之責任。 二、不得任意自行加裝任何電力設備,如違反規定,本所得終止租用。 三、如需張貼海報、傳單及標語,應事先徵得本所同意。 四、場地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負責場地清潔。 第十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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