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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友善城市 健康 宜居 活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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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介 詳細內容 04-7122288
分機號碼

一、環保教育宣導

  1. 環境保護教育宣導。 
  2. 污染防治工作宣導。 
  3. 資源回收分類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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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廢棄物管理

  1. 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工作業務。 
  2. 垃圾收集、清運業務。 
  3. 廢棄物申報。 
  4. 廚餘回收工作業務。 
  5. 舊衣回收工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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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境衛生管理

  1. 側溝、街道、公廁維護整頓工作。 
  2. 環境消毒預防工作。 
  3.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稽查、告發、 處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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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便民服務

  1. 民眾家戶巨大傢俱清運申請案件處理。 
  2. 申訴案件處理。 
  3. 設置單一服務窗口受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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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徵收垃圾處理費、未接自來水地區

  1. 每年分二期收取(1月-6月,7-12月)
  2. 寄發超商代收繳費單至未接自來水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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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環保義工隊申請

環保義工保險、申請誤餐費補助,每月成果提報(申請表單可由-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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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有公共收費廣告欄申租及收費

  1. 凡公司,廠商及一般民眾均可申請 使用。 
  2. 自備A4規格廣告物。 
  3. 收費標準以廣告欄張貼一張,期限為10天,如有需要可申延二次,每張每10天收費新臺幣50元整。 
  4. 填具申請書,經核准,繳費後再將廣告物交由本所清潔隊代為張貼,申請數量超出版面數量時得依申請順序順延張貼。 
  5. 同一內容廣告,每處廣告欄限張貼一張。 
  6. 廣告經申請後不得要求中途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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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彰化縣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彰化縣懸掛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懸掛廣告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經執行機關核准,應依本標準規定繳交費用,每期(以一個月 計算,未滿一個月以一期計費)每幅懸掛廣告物之使用費為新臺幣150元整。 

第三條 機關執行政令宣導支廣告物經申請核准者,得不予收費。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本府得視消費物價指數變動情形檢討修正並送縣議會備查後公告調整。 

第五條 依本自治條例之收費,應解繳執行機關公庫。該經費應專款專用作為支付懸掛廣告物規劃管理之相關費用。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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