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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內容
標  題

低收入戶暨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申請

張貼日期
2010-05-20
張貼單位
社會課
內  容

彰化縣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補助對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因傷病產生之醫療或看護費用者,中低收入戶須符合相關規定,(中低收入戶醫療部份須達到3個月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3萬元;設籍本縣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醫療部份須達到3個月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5萬元;中低收入戶看護費用每月自行負擔費用累計超過3萬元或近3個月內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者)。
申請醫療補助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醫療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或里辦公處申請:
1.身份證、印章、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全戶財產及稅賦證明(低收入戶僅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3.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
4.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自付額明細等證明文件。
5.申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6.僱請看護證明
7.申請人如其費用已由他人代墊,欲由代墊者領取補助
應檢附切結書及代墊者之郵局存摺及身分證影本。
8.申請人因故須由他人代理申請者,以其親屬為優先;無親
屬者,得由村(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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