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核發農業用地做農業使用效益,僅請申請人、代理人,確實改善違規使用現況後,再行申請,俾便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之相關規定。
二、請詳細檢查須檢附之附件 :
(一)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簿全部謄本"正本及"地籍圖謄本"正本(都市計畫以600分之1、非都市計畫以1200分之1以上為要)。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三)共有土地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無論有無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均應檢附"全部共有人"之"分管同意書"或"分管契約書"及"分管圖",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完成公證程序"。
(四)申請土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六)其他有關申請案件所附屬之查核書面證明文件,如係影本,請於該文件適當位置加註 (本影本證明內容與正本無異,如有不實願付一切法律上之責任) ,並簽名蓋章。
三、申請人對本所駁回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文書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彰化縣政府"申請複查,複查以"一次"為限。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十七條) 。
四、行政法令多如牛毛,不懂之處在所難免,竭誠歡迎不吝提供正確資訊,共同討論,形成共識,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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