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收容安置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養者。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者,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3.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者。
4.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A.患精神疾病者。
B.患重傷病須住院治療或長期療養者。
C.患法定傳染疾病需隔離治療者。
D.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
E.在監服刑,且刑期達六個月以上者。
5.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本項所稱無力撫育者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者 (列冊第一、二、三類低收入戶除外);第4款第A、B項者,需檢附教學醫院或公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第A、D項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第E項需檢附服刑證明書。
(二)申請程序:
1.符合補助對象之規定者,由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寫申請表並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各類所得證明、財產資料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政(民政)課提出申請。
2.審核資格及扶助金之核發:
A.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依社會救助調查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符合補助條件者應即造冊層轉本府複核。
B.本府經複核符合規定者,即通知申請人,受扶助兒童少年應於金融機構(郵局)開戶,並通知本府及公所建檔備查轉撥。
C.核定發放之起始月以公所發文日期為依據,並以15日為基準。
D. 本府按季將生活扶助金,直接撥入受扶助兒童少年之金融機構(郵局)帳戶內。
E.補助對象中第5、6、8款之兒童少年其生活扶助金由本府逕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