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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申辦須知內容
標  題

申請無自用農舍證明

張貼日期
2023-02-13
張貼單位
城市暨觀光發展課
內  容

一、應備證件(臨櫃/郵寄申請)
請填寫申請書1份簽章並檢附以下文件:
1.申請人所有土地及有無現有農舍清冊1份。
2.切結書1份。
3.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4.土地清冊內所列標示之最近1個月地籍圖謄本(正本)、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各1份(外鄉鎮土地另影印1份)。
5.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1份。
6.土地位置示意圖1份(外鄉鎮另影印1份)。
7.房屋稅籍資料或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8.農地現況照片(加蓋騎縫章)。
9.房屋座落位置及照片(加蓋騎縫章)。
10.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實施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
11.如委託代辦,請受委託人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二、處理期限
6天(如申請人有外鄉鎮土地須函請所在地公所協助查詢,不計入期限)
三、承辦單位 城市暨觀光發展課 04-7222141分機2507

備註
1.申請基地為起造人所有。
2.起造人所有農地應有耕作事實並提出照片作為佐證。
3.申請基地如有違規使用或違章建築等情事應予不准。
4.農地需與農舍一併移轉。
5.確無現有農舍係指全國範圍內申請人所有之農業用地 (或農業區)土地無房屋或農舍,並附具切結書 (敘明如有虛偽申報,願自行無償拆除)。
6.一人一農舍為原則。
7.只能興建十分之一土地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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