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證件
臨櫃申請:請填寫申請書1份並簽章,現場繳納規費。
郵寄申請:
1.請填寫申請書1份(空白申請書可於公所網站/便民服務/申請表單下載)。
2.檢附回郵信封(若需以掛號郵寄者)。
3.檢附規費:以「彰化縣彰化市公所」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或現金袋。
二、處理期限
3個工作天(疑義案件之處理,無法核判時另函轉彰化縣政府協助判別。)
三、收費標準
1.每申請1筆地號土地收取新臺幣40元。
2.每1份申請書以核發1份證明書為原則,每增加1份證明書加收新臺幣20元。
四、承辦單位
城市暨觀光發展課 04-7222141分機2502
備註
1.申請人請確認申請之地段地號是否正確(申請範圍以彰化市為限)。
2.不同地段請分開寫申請書,每份證明書至多15筆地號為限。
3.申請查詢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請另外填寫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申請書。
4.領件時請攜帶收據或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向櫃檯領取。
5.本證明書有效期限為4個月,期間內因都市計畫變更或地籍異動致與原證明內容不符時,證明書自動失效,本所得不另行通知申請人。
6.本證明書自開立日起4個月內未領取者,失效作廢,不另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