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
符合下列條件之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得請領本津貼:
(一) 有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 度 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 我 國籍幼兒 (以
下簡稱幼兒) 。
(二)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
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項規定領取本津貼:
(一) 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於依法留職停薪期間,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二) 幼兒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政府機關 構 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
校或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就讀。
(三) 幼兒 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表及切結書
(2)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使用於申請表及切結書)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兒童之父或母其中一方或受補助兒童)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需記載詳細記事)
(5)其他證明文件:如第二、三胎證明
**幼兒原已有申請0 至2 歲育兒津貼,需要重新申請2 至5 歲育兒津貼嗎?
一、幼兒滿2 歲當月還領有衛生福利部發放的0 至2 歲育兒津貼者,由教育 部依衛生福利部資訊系統提供之資料直接審核,無須重新申請,核定機關審核完補助資格後,將寄送通知書通知家長核定結果;符合資格者,自審核通過之次月起,按月發放育兒津貼至申請人指定帳戶。舉例來說,今年108 年8 月滿2 歲仍在領取0 至2 歲育兒津貼的幼兒,滿2 歲後,透由跨部會資料介接,家長108 年9月起無須重新提出申請,核定機關將寄發通知結果至幼兒戶籍地址。
二、108 年8 月前,已停止領取0 至2 歲育兒津貼的幼兒,滿2 歲之後
申請人則須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