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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

張貼日期
2010-05-20
張貼單位
社會課
內  容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壹、 家庭扶助項目:
一、緊急生活扶助。
二、子女生活津貼。
三、傷病醫療補助。
四、兒童托育津貼。
五、法律訴訟補助。
六、子女教育補助之身分認定。
七、租屋津貼。
貳、 補助對象: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
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
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
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
由。
參 、符合前述規定者應填具申請表、調查表,並檢附申請人之身份證、印章及各種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里辦公處提出申請。有委託他人代辦申請事宜者,需檢附委託代辦授權書及代辦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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