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手續
納稅義務人於取得建物不動產時,應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即建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雙方(權利人、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資料。但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二、檢附書表文件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1.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一份、契約書影本(已貼印花稅之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
2.其他證明文件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1.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2.其他證明文件〈原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書、房屋稅籍證明書〉
(三)其他案件
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為法院核定有案之調解書影本,權利人身分證明文件。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權利人身分證明文件。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權利人身分證明文件。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影本
(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影本
(四)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